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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技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0-10-23 13:0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我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与目标,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委员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教职工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紧紧围绕学校的立德树人、人才培养、教育教学、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学校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校结合起来,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抓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以党风廉政建设带动师德师风和校风学风建设。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强调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 人分工相结合,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专项分工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党委负责受理;学校公务活动接待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财务处和校工会负责;人事任命、评优评先、经费发放等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在征求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全体教职工监管。落实“收支两条线”,由党委监管,总务处负责落实。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年初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建设的党委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党委会每年听取纪检委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项报告不少于2次。

2.组织全校教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指示,学习党风廉政的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奉公、自我防范意识。   3.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

3.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的不正之风,对在党风廉政方面有问题的干部和不重视、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干部不得选拔任用。

4.学校党委对全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要做到思想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提供条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

5.每年年底,学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下而上的检查和考核,结合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解决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第九条 校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中央、省、市及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规划,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真正列入党委和行政的工作议程。

2.经常了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情况,每学期要亲自听取纪检委员的一至二次的专题汇报,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3.主持召开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要重视和加强校内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经常了解办案工作的进展情况,亲自抓大案要案,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5.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严格坚持选拔干部的条件和程序,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拨任用干部。

6.加强学校党风廉政的制度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7.带头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廉政勤政方面作出表率;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十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以下责任: 1.积极配合校党委、行政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分管处室教职工协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带头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廉政勤政方面作出表率;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积极向党委书记、校长提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反映给学校党委。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常情况下一年考核一次,对有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专门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如实写出考核报告,通过考核对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底写出专题报告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时进行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每一个行政干部的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评优、选拔、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学校党委或上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学校各处室、工会、团委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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